02
September
2011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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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项规定所称“第三人”,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所称“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为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