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August
2011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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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接到一些电话,咨询《社会保险法》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依据省厅有关处理意见,市人社局明确:(1)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标准为最高限额下据实补贴,最高补贴为1000元。(2)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且已从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本市确定的享受标准补给差额。(3)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待遇申报由用人单位按季度集中申报,在每季末最后10天内上报。具体申报材料: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婴儿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已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出院小结和明细清单;未就业配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出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证明。(4)办理程序: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男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情况;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待遇。

调整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生育或流产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后(含)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自然年度(1—12月),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津贴发放标准。

前的按原政策(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享受津贴标准。

以上规定从执行。